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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又一批无证上岗案例被处罚和曝光!


无证上岗类案例①



2024年6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某精密机械(佛山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魏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无证上岗类案例②



2024年2月27日,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一塑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上岗作业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证上岗类案例③



2024年3月20日,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冷冻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实1名正在作业的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上岗作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证上岗类案例④



2024年1月4日,茂名高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高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员工苏某未取得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生产车间内进行焊接作业。苏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高州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综合自:佛山应急管理、汕尾应急管理、茂名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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